公司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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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1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破产程序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类型,其中普通程序适用于具有还款能力但无法支付到期债务的企业,而简易程序则适用于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企业。在破产程序中,首先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债务人自身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清算。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予以公告。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产生、债权申报、破产费用之确定、共有财产之处理等环节均需依法进行。破产程序中的相关行为,如虚假陈述资产状况、隐匿或转移资产等,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对程序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各方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任何法律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在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依照本法可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对同一债务人提起的两个以上破产案件,由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后,债务人的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不再具有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非诉讼事务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这些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债权人公告债务人的有关情况,并通知债务人和知道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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